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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330号

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执行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高积伟,李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30号申请人魏彦玲,女,1982年9月5日生。申请人王亚萍,女,2004年10月16日生。申请人王浩华,男,2009年12月15日生。申请人赵丁凤,女,1957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高积伟,男,1973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志山,男,1971年5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执行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积伟、李志山已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18750元,申请人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已领取案款,下余利息及不足部分申请人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靳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