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30号申请人魏彦玲,女,1982年9月5日生。申请人王亚萍,女,2004年10月16日生。申请人王浩华,男,2009年12月15日生。申请人赵丁凤,女,1957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高积伟,男,1973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志山,男,1971年5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执行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积伟、李志山已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18750元,申请人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已领取案款,下余利息及不足部分申请人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靳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