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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48号

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4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