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4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倩 搜索“”
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4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