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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89号

靳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89号原告靳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某承担。

审判员  申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英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