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89号原告靳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某承担。
审判员 申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英爽 来源:百度搜索“”
靳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89号原告靳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某承担。
审判员 申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英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