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钟校。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玉亮。
委托代理人:韩西锋、肖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校与被告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校撤回对被告司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