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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

钟校与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钟校,司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

原告:钟校。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玉亮。

委托代理人:韩西锋、肖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校与被告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校撤回对被告司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