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乙继承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4617.62元及利息,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某乙仍有继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380号之一
审 判 长 武 江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