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号原告刘明桥。委托代理人朱瑞华,系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红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桥诉被告郝红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桥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明桥负担。
审判员 姚洪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