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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号

刘明桥与郝红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明桥,郝红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号原告刘明桥。委托代理人朱瑞华,系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红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桥诉被告郝红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桥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明桥负担。

审判员  姚洪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