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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182号

孙维德与肇源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李庆学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维德,肇源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李庆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孙维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松涛,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肇源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巍,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孙维德诉被告肇源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李庆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庆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孙维德故意增大诉讼标的额,请求将本案移送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孙维德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李庆学的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本院辖区内。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1080万元,符合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综上,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李庆学主张原告故意增大诉讼标的额,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庆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B)W*L1b!R6M+

审 判 长  林癸成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

审判员  付 卓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