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674号申请执行人常林。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道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国。申请执行人常林与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民初第15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常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5年7月29日前还清。张建国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文书生效后,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等等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进行查询,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获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马立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