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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394号

施运祥与吉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运祥,吉致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94号

原告:施运祥,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吉致彪,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施运祥诉被告吉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施运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吉致彪未按时参加调解,施运祥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运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运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