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932号申请执行人潘美辰。被执行人刘日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高法执135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潘美辰与刘日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日富所有的位于人民大街xxx号经济开发区朝阳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房权证:鲁潍房产证高密市字第××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日富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花园街(东)xxx号xxx幢xxx单元xx室(房权证:鲁潍房产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xxx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