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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2506号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阳、李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阳,李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506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月娇,女。被告付阳。被告李明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阳、李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395.60元;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29.67元。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