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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74号

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恒祥物有限公司,张飞,杜强,范位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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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74号

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恒祥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飞,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杜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被告���范位松,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恒祥物有限公司、张飞、杜强、范位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