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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2号

房保民与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保民,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伟,张彬,赵英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2号原告房保民,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雅南,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祝伟,经理。被告祝伟,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彬,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被告赵英皓,盛世家博家居体验馆职工。

原告房保民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伟、张彬、赵英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保民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伟、张彬、赵英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房保民承担。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