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26-01254、01257-01265、01279-01283号原告揭克新。原告邓胜蓝。原告危青。原告樊霞。原告周超。原告史桃芝。原告易曾。原告李超英。原告周兵。原告胡小冬。原告童铭。原告袁慧明。原告袁崇发。原告尹红。原告李毓文。原告余亚桥。原告陈春芬。原告唐丽芬。原告熊胜华。原告李康亮。原告袁奇。原告王燕起。原告肖常青。原告黄建生。原告陈胜泉。原告邓贤俊。原告肖萍。原告冯致英。原告何素珍。原告杨光明。原告熊伟。原告李志明。原告夏群华。原告韩望生。原告宋小友。原告周世忠。原告李和萍。原告田保珍。原告田保顺。原告江景兰。原告易志超。原告樊保松。原告黄焕香。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唐家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朱群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22层1室。法定代表人彭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善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小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炜、刘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揭克新等43人诉被告武汉市唐家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43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
审判长纪承与
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纪 承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高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