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61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付。被执行人袁道东。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于广兰。申请执行人王连付与被执行人袁道东、李林、于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未到,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