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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刑初6号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睢县。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汤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S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KM+550M处时,因驾驶不慎,尾撞前方温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损坏,温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温传奇受伤以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史某、温传奇无事故责任。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温传奇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祝某、温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

二、量刑方面:1.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沿S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本市境内1KM+550M处时,因驾驶不慎,尾撞前方本市居民温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温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温传奇受伤,另一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引发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故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史某、温传奇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015年9月22日5时30分至6时30分,明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对位于S307线1KM+550M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死亡人员1人,受伤2人;肇事车辆: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接触部位为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前部与三轮电动车尾部;肇事驾驶人王某在现场。2.受案登记表:2015年9月22日5时4分,明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S307线有一辆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有人当场死亡,该队遂受理此案。报警人为王某;报警方式为电话报警;报警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5时4分。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015年9月22日,明光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对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唯一性认定等进行了检验。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者为史某,死亡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死因为颅脑开放性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死。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引发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故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史某、温传奇无事故责任。6.行驶证、驾驶证: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准驾车型为A2。7.户籍证明:温某、史某、王某的自然身份情况。8.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王某的驾驶信息。9.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相关信息。10.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015年9月22日05时04分,明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S307线有一辆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有人当场死亡。接警后,该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查。经查,王某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两车损坏,温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温传奇受伤以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警察到场,其对该起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协议书:2016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2.谅解书:2016年2月3日,被害人史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3.收条:2016年2月3日,被害人史某的近亲属收到被告人王某近亲属代其支付的补偿款10万元。14.证人祝某的证言:2015年9月21日中午,其丈夫王某驾驶豫B×××××号重型货车从河南郑州拉烤肠往南京送,晚上在睢县吃的晚饭。9月22日凌晨1时左右,在安徽省涡阳县境内,王某休息了约2小时,然后继续开车,其在卧铺内休息。车子沿30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快到104国道时,其听见“砰”的一声,其问王某是否车胎爆了,王某说可能碰到东西了。其二人遂下车查看,发现车子碰到一辆三轮车,一个男的向其走来,其问他是否有事,他蹲下来说没事。在草丛中还有个小孩,他说膀子疼。车后右侧路边躺着个妇女,已经不行了,其遂让王某拿电话报警。15.证人温某的证言:2015年9月22日早上5时左右,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儿子温传奇和妻子史某从家出来,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到明光卖菜。行至接近104国道还有一公里多时,其一点没有感觉,人就飞出去摔在了地上,然后看见史某也倒在地上,已经死亡,小孩也睡在地上,三轮车翻在路下,这时有个妇女过来查看,然后其就被救护车拉走治疗。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5年9月21日晚7点左右,其驾驶豫B×××××号大型冷藏货车带着妻子祝某从睢县家中出发前往南京。刚开始未上高速,一直到怀远县才上高速,行驶至凤阳又下了高速。下高速后,其驾车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离104国道一二千米的地方,其对向过来一辆车,车灯特别亮,并且靠近中间线行驶,其感觉看不清路面,遂减速行驶,这时感觉驾驶的货车撞到了东西并且听到有撞击的响声,其从倒车镜看到后面有辆三轮车翻了,其遂靠右将车停下。其和祝某下车后就向三轮车翻的地方跑,到跟前发现地上坐着一个男的,旁边有个七八岁的小男孩趴在地上哭,其赶紧用手机打120和110,边打电话边收拾东西做标记,这时,其发现还有个女的,已死亡。当时还看见其驾驶的大货车前面右拐角保险杠坏了。随后,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警察到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