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75号赵纪虹:你(单位)与董运华为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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