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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08号

胡南、邵东侠等与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南,邵东侠,林志明,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胡南,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邵东侠,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林志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胡志乐,该村党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胡南、邵东侠、林志明与被执行人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业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