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220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凡 微信公众号“”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220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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