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无业。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聂天啸,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葛某,无业。2010年2月5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某,无业。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葛某、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莱山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学泉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于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