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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终92号

杜丘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杜丘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丘,无固定职业。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丘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莱山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丘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丘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丘撤回上诉。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学泉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于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