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终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五保,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2年1月20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8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五保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00437号刑事判决。高五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1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五保伙同于世轮(已判刑)经预谋后,到楚村镇七里村于东队村民高某庚家,二人蒙面入室,于世轮用手电筒直射高某庚面部向其索要钱财,高五保趁机抱起高某庚家的长城牌14寸黑白电视机(价值390元)向室外走,高某庚起身抱住于世轮与其厮打,同时向邻居呼救,高五保见状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高某庚面部、阴部刺伤,后抱着电视机逃离现场,于世轮被周围群众当场抓获。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蒙城县人民法院(1992)蒙法刑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1992年4月,该院以抢劫罪判处于世伦有期徒刑五年。2、电视机保修卡载明被害人高某庚被抢的是长城牌14寸电视机,价值390元。3、被害人高某庚陈述:1991年11月30日凌晨,两个蒙面人到其家劫取钱财,其抓住一个人并同他厮打,另一个人用刀将其面部和下体刺伤,其呼救后在周围邻居的帮助下抓获一人,刺伤其的人抱着其家电视机逃离。4、证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证言及证明材料:1991年11月30日凌晨,他们听到高某庚呼救就赶往高某庚家,并协助高某庚抓住一男子,该男子是高五保的表兄弟,名字叫于世伦,高五保将高某庚面部、下体刺伤后逃跑,还抢走了高某庚家的一台电视机。5、证人高某己出具的证明载明:高某庚于1991年11月30日凌晨到其所在医院接受治疗,当时他头面部及阴囊部被刺伤,均有创口,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6、同案犯于世轮供述:1991年11月29日晚上,其同高五保预谋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分别持手电筒和匕首蒙面到高某庚家抢一台黑白电视机,其在逃离时被高某庚抓住并与其厮打,高五保见状,持匕首刺高某庚几刀,这时惊动了村里的人,其被村民抓获,高五保抱着电视机逃离。7、被告人高五保供述:1991年或199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其和于世轮经预谋,于当晚半夜时分到高某庚家盗窃一台14寸黑白电视机,于世伦被当场抓获,其抱着电视机逃离现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五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高五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被告人高五保退赔违法所得。高五保上诉提出:其没有到高某庚家实施抢劫并用匕首刺伤高某庚;原判量刑过重;其是从犯、认罪���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高五保犯抢劫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高五保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五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于高五保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并用匕首刺伤高某庚的上诉理由,经查,高五保持匕首刺伤被害人并劫取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高五保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高五保在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高五保提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高五保归案后,对其持刀刺伤被害人劫取财物的事实未予供认,原判已综合考虑高五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峰
审 判 员 何宏民
代理
审判员 王龙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伟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