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特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
负责人:陈春霞,系城中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
委托代理人:吴杨。
被
申请人:阮勇峰。
被
申请人:王金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与被申请人阮勇峰、王金云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才让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