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6民初176号原告任某,女,199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甲,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巩加涛,山东省平邑县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与被告桂某甲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巩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在网上聊天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桂某乙。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现在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桂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桂某甲辩称,被告对原告付出很大,双方也经过了充分恋爱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吵架,被告对原告一直很好,从未打过骂过原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如果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婚前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桂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分居半年左右。
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及当事人陈述、举证认定的,有关材料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并共同生育一女孩,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让互谅,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为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桂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廉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葛成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