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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331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3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仡佬族。被告陈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证据不充分,待证据补充完整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