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60-1号申请执行人蔡传明。被执行人白前进。被执行人王向峰。本院在执行蔡传明与白前进、王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白前进、王向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传明申请执行的标的36527.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传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