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70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7年3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7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