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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70号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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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70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7年3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7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