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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450号

张亚与郑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亚,郑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50号

原告:张亚。

被告:郑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诉被告郑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亚负担。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