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50号
原告:张亚。
被告:郑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诉被告郑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亚负担。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
张亚与郑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50号
原告:张亚。
被告:郑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诉被告郑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亚负担。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