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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600号

罪犯王军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600号罪犯王军站,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芜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其原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军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视频远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北京、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社军、卢海军履行职责,罪犯王军站、证人宋国磊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在罪犯王军站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裁定不当,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4)合刑执字第01796-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19日止。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