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51-1号
原告:张艳彬,男,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哲,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杨卫东,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哲无法送达,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75元。
审 判 长 闫长利
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
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