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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551-1号

张艳彬诉杨哲、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艳彬,杨哲,杨卫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51-1号

原告:张艳彬,男,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哲,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杨卫东,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哲无法送达,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75元。

审 判 长  闫长利

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

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