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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562号

刘书春与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书春,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春。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春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8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