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8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孔令军,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丽丽,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孔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