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69号李治玲、李加民:你(单位)与刘江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邵修发联系电话:445****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