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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396号

张德福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福,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96号

原告:张德福。

被告:刘伟(刘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福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伟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福对被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7元,由原告张德福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