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96号
原告:张德福。
被告:刘伟(刘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福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伟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福对被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7元,由原告张德福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
张德福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96号
原告:张德福。
被告:刘伟(刘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福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伟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福对被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7元,由原告张德福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