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皖13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董宏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8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董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责令被告人董宏敏退赔其违法所得15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