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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23号

于某诉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于某。

被告:康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于洪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于某。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