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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191号

付彦斌与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付彦斌,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91号原告付彦斌。被告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仁恒置地广场5F-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37037470。法定代表人郑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晔,该公司人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彦斌与被告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付彦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彦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