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于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即去西安打工。我于2010年3月27日生女孩李某乙,2011年11月2日生男孩李某丙。后我一直在家,被告李某甲常年在外打工,不管我和孩子,致夫妻关系破裂。我曾于201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两个孩子年幼,经亲友劝说,我撤诉。撤诉后,经多次联系,被告于2015年9月回家与我协议离婚,后被告反悔,并殴打我,致我昏倒在地,我姐姐、姐夫夫赶来,被告仓皇离开,之后又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孩李某乙由我抚养,男孩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婚后我们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即去西安打工。婚后双方于2010年3月27日生女孩李某乙,2011年11月2日生男孩李某丙。后原告张某某一直在家,被告李某甲则常年在外打工,不管原告和孩子。原告曾于201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两个孩子年幼,经亲友劝说撤诉。撤诉后,经多次联系,被告曾于2015年9月回家与原告协议离婚,后被告反悔,又外出打工,致家庭不管不顾,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男孩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华民初字第003053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管原告和孩子,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女孩李某乙,男孩李某丙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被告回来后,原告就两个孩子的抚养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杜永信
人民陪审员 刘建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