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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20-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与束倂队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束倂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束倂队,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束倂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