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束倂队,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束倂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