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垦执字第8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马守升、马建红、马淑平、马红梅、杨军、马红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马守升,马建红,马淑平,马红梅,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丘东。被执行人马守升,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被执行人马建红,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被执行人马淑平,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三坪农场。被执行人马红梅,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三坪农场。被执行人杨军,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被执行人马红梅,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马守升、马建红、马淑平、马红梅、杨军、马红梅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210080.42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210080.42元债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昌州证融字第646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世江

审判员  王海琼

审判员  丁永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逍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