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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202号之一

(1)王华俊与周克飞、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华俊;周克飞;李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王华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代理人:余世敏,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克飞,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李建强,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王华俊与被告周克飞、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张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周克飞、李建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张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潘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