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王华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代理人:余世敏,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克飞,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李建强,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王华俊与被告周克飞、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张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周克飞、李建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张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潘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