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95号原告李井倡,男,1989年6月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方鹏,男,1981年9月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受理原告李井倡与被告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井倡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井倡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井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井倡负担。
审判员 邹传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