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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民初12号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12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易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