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12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易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汉伟 来源:百度“”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12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易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