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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民初字第20号

邵云逸诉王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邵xx,王x,宋xx,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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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20号原告邵xx,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侯丽娟,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系原告邵xx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系被告王x的父亲。第三人宋xx,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第三人高xx,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xx与被告王x、第三人宋xx、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的委托代理人侯丽娟、冯正军,被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宋xx、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x诉称,我与被告王x是同学,相识几年后,双方于2012年确定了恋爱关系。被告王x于2013年5月8日在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自然分娩一男婴,起名邵xx,被告住院期间及哺乳期十个月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支付。2014年3月被告与原告及家人产生矛盾,被告被其父母接走,同时抱走孩子返回大庆。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前往大庆看望被告及其孩子,��被被告及其家人拒绝。直到在探望权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父亲王艳军告知原告,被告已经再婚。被告因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已将孩子转送他人抚养。

被告王x涉嫌买卖儿童,经公安机关侦办不构成犯罪,现原告邵xx要求抚养其与被告王x的非婚生子(乳名邵xx)。

被告王x辩称,我同意我与邵xx的非婚生子由邵xx抚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邵xx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哈尔滨市红十字医院住院病历一份,欲证明非婚生子的出生记录及与原告邵xx、王x的关系,原、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大庆市大同区(2014)同林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的事实。原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为证明其主张��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邵xx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林源公安分局的相关询问笔录:1、对邵xx的询问笔录。欲证明原告邵xx与被告王x相识、相恋、生子的事实。原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对王艳军的询问笔录。欲证明王x在哈生一子及在邵xx家生活的事实。原告对此笔录有异议,认为王x和其子与宋xx为夫妻共同抚养孩子一事与事实不符。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对王x的询问笔录。欲证明王x与邵xx的关系及与家人产生矛盾离开原告的事实,原告认为王x的叙述与事实不符,认为王x和其子与宋xx为夫妻共同抚养孩子一事与事实不符。被告对该笔录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宋金芝的询问笔录。欲说明王x与非婚生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对此笔��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认为王x和其子与宋xx为夫妻共同抚养孩子一事与事实不符。被告王x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邵xx申请法院调取丰润区公安局相关的询问笔录材料,本院委托丰润区人民法院予以调取:1、唐山市公安局函。欲证明该案第三人高xx、宋xx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原被告对此公函无异议。本院对该函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2、丰润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欲证明该案第三人高xx、宋xx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原被告对此通知书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通知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3、对宋xx的询问笔录。欲证明收养孩子及他人为收养孩子办理户籍的经过。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宋金芝的询问笔录。欲说明邵xx与王x的非婚生子送给宋xx、高xx抚养的经过。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对高艳荣的询问笔录。欲说明高艳荣如何将王x与邵xx的非婚生子送养给高xx、宋xx的经过。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对王x的讯询笔录。欲说明送养孩子的理由及经过,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对杜艳杰的询问笔录。欲说明其将王x的非婚生子送养他人的经过,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8、对王艳军的询问笔录。欲说明其将王x的非婚生子送养他人的经过,原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9、左家坞法庭靳小东的证言。欲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到小松林村调查、传唤宋xx、高xx的事实,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理��明,原告邵xx与被告王x系大学同学,2012年二人在校期间恋爱、同居。王x于2013年5月8日在哈尔滨市红十字医院产下一名男婴,乳名邵xx。王x在与原告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带其非婚生子离开邵xx家,回到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其父母家生活。2014年3月,被告王x经与父母商量,决定将其非婚生子(邵xx)送给他人抚养。随即王x的父母便联系杜艳杰(王x母亲的表妹)。杜艳杰找到本案第三人宋xx的姐姐宋金芝,宋金芝与宋xx商议后,宋xx同意抚养王x的孩子。于是宋xx就到哈尔滨市的杜艳杰家将王x之子抱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松林村小松林屯家中抚养。其后宋xx的兄长宋关丰(已死亡)编造了宋xx的妻子高xx在丰润区中医院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伪造了医学证明印章。将收养的王x之子以其系宋xx、高xx所生为名,于2014年4月14日落户,户籍名为宋晴鑫。2014年10月15日邵xx��为原告起诉王x要求抚养非婚生子,该案庭审中,被告王x将非婚生子抱到法庭,以证明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其父母等人也证明孩子在王x身边同王x生活。因王x及王x的父母、亲属宋金芝隐瞒孩子已经被送养的事实,本院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同母亲王x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的因素,故下达了(2014)同林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邵xx与王x的非婚生子由王x抚养。2015年2月3日,原告邵xx起诉被告王x变更抚养关系时,法院依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依法到唐山市丰润区调查宋晴鑫的户籍情况,根据调查结果随即本院将该案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至唐山市公安局侦办。本院中止审理。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确认宋晴鑫非宋xx、高xx所生,是二人从黑龙江省的杜艳杰家中抱养的,其生母系本案被告王x。因宋晴鑫的户籍档案是本案第三人宋xx兄长伪造并落户的,第三人宋xx、高xx夫妇不��成犯罪,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邵xx(乳名)作为被告王x与原告邵xx的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王x做为邵xx的母亲有责任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而王x在实际抚养非婚生子时,未经邵xx同意,就擅自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养,由宋xx、高xx代为抚养,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也剥夺了邵xx的抚养权及子女的被抚养权,是对其抚养子女权利的放弃。庭审中被告王x同意其与邵xx的非婚生子由原告邵xx抚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宋xx、高xx在未办理收养关系时违法收养王x与邵xx的非婚生子,之后采取违法手段为王x之子在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办理了落户手续,户籍名宋晴鑫。事情被查明后,该局依法撤销王x之子的户籍。庭审中第三人宋xx、高xx未到庭对其收养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抗辩��对其权利的自动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邵xx与被告王x的非婚生子(乳名邵xx)归原告邵xx抚养;

二、第三人宋xx、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邵xx与被告王x的非婚生子(原户籍名宋晴鑫)交付给原告邵xx。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胜

审 判 员  王彦文

人民陪审员  郭永革二〇一六年���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立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