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108号原告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和平村和平南路和平园,组织机构代码:71344951-0。法定代表人寇玮,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刘家国,男,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管理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翁琼仙,女,成年人,住楚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琼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