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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1237号

陈跃平与刘平、焦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跃平,刘平,焦丽霞,马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陈跃平。被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焦丽霞。被执行人马飞。陈跃平与刘平、焦丽霞、马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平、焦丽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跃平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54933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2日),合计2549332元;马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平的投资股权外,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