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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56号

李玉琴、夏梓楠申请执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琴,夏梓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梓楠,男,汉族。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李玉琴、夏梓楠依据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959.00元,执行费949.00元,合计709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琴、夏梓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英冯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