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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60号

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刘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60号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园,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柳枝镇毕家行政村北刘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已交纳,撤诉后应退5元,下余5元由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爱珍

代理

审判员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安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