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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2469号

赵春生与李胜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春生,李胜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469号

原告:赵春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胜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恩惠,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生诉被告李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生撤回对被告李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春生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