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469号
原告:赵春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胜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恩惠,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生诉被告李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生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生撤回对被告李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春生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