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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执字第00961-1号

程南京与姚文月买卖合同纠纷扣划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南京,姚文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961-1号

申请执行人:程南京,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姚文月,女,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姚文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文月的银行存款23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叙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 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